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平台,然而谣言类、低俗类、色情类等违法和不良信息也随之滋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困扰。为维护网络空间天朗气清,营造良好网络生态,漯河市委网信办推出“漯小举”课堂,科普举报辟谣知识,引导广大网民遇到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正确、有效地进行网络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守护网络空间清朗。
本期“漯小举”课堂带您了解散布网络谣言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现代网络信息传播速度飞快
网络资讯信息量巨大
在这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
有些人为了博流量、蹭热点、带节奏
仅通过一段话、一张图、一条视频
便罔顾事实、掩盖真相
网络造谣、传谣成本虽低
但影响恶劣、后果严重
殊不知
恶意诋毁、散布谣言的行为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
那么,造谣、传谣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编造、散布谣言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广大网民应自觉规范网上言行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让我们一起做网络谣言终结者
携手共筑清朗有序网络空间
如发现谣言线索
可通过以下方式及时举报
1.通过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官网www.12377.cn进行举报。
2.通过河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官网www.henanjubao.com进行举报。
3.通过漯河市互联网举报和辟谣平台lh.henanjubao.com进行举报。
4.通过电话、邮箱、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395-3133108
举报邮箱:lhwxjbzx@126.com
微信公众号:漯河网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