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民在微信及微博中传播“市紧急会议精神”:“明天起纠察队上街,发现三人以上外边同行者查处,一律拘留,明天开始全市禁止机动车上路。”的信息在网络流传,引起不明真相的网民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内大量转发。
经核实,我市并未发布此类通知,此消息为谣言!
网信部门提醒广大网民: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请广大网民务必树立法治意识,增强辨别能力,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未经证实、核实的信息不要盲目传播,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为维护好网络传播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全力保障联防联控工作顺利开展,漯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漯河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依规坚决打击网络谣言的通告》,严厉打击我市网上造谣传谣行为。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散布谣言,虚假警情,疫情,灾情,险情或以其他方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较轻或有有主动悔过及时弥补不良影响行为的可以处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处罚。以上的处罚均为行政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一诽谤消息或谣言在互联网上被实际点击5000次以上或者转发超500次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在此情况下,可以判处传播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一)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
(二)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的;
(三)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四)致使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五)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六)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
(七)其他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
6.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